莱伯泰科: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2-19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3-04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657 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莱伯泰科”)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7,117,924.53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74,482,075.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编号 XYZH/2020BJA2075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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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新建项目的议案》,以上议案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经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
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化联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
并将智能化联用项目部分节余募集资金 7,000.00 万元用于新建“气相色谱-质谱
联用仪及相关前处理联用系统生产及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和“电
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生产及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暂定名,最
终以当地审批机关核准为准),其中项目一投入节余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项
目二投入节余募集资金 2,000.00 万元。公司将及时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上述募集资
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节余资金新建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33)。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近日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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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北京莱伯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兴业银行股份
科仪器股份 及相关前处理联用系统 有限公司北京 326660100100773590
有限公司 生产及研发项目 分行
北京莱伯泰 招商银行股份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
科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110902115910666
仪生产及研发项目
有限公司 东三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下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26660100100773590,截止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及相关前处理联用系统生产及研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王黎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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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
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
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八份,乙方持有两份,甲、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东三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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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下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10902115910666,截止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生产及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王黎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
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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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
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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