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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热景生物: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0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景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对热景生物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4、法定代表人:侯巍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缪兴旺、张少伟
    6、项目联系人:缪兴旺
    7、联系电话: (8610)5902 677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保荐人未发生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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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高立金先生变更为张少伟先生

    三、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068
    3、注册资本:92,050,585.00 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富街
9号9幢
    5、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旺西路 26 号院中关村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园
10 号楼
    6、法定代表人:林长青
    7、实际控制人:林长青
    8、联系人:石永沾
    9、联系电话:010-5097366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 年 9 月 23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 年 9 月 30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3 年 4 月 28 日

    四、 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期间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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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景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
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
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期间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期间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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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
提供相关文件。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
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
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
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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