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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毕得医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8-0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G20220343-00006 号

致: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毕得医药”)的委托,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毕
得医药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王超、芦晓旭、毛永浩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向公司提议于 2023 年
8 月 1 日上午十点整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999 号 3 幢 6 层会议室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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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发出了
《关于召开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董事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事由、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 10:00-12:00 时采取现场+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
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戴龙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
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董事会人员情况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 8 人,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参加了本次董事会。公司
监事赵芸、蔡媚、郦荣浩及董事会秘书李涛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董事会的审议情况

     (一)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解聘时长春先生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采取“现场+通讯投票”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
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关于解聘时长春先生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表决票
所记载的表决结果为:5 票赞成、3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戴岚、戴龙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签署《戴岚与戴龙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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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戴岚的表决意见为反对,董事戴龙的表决意见为赞成,双方意见不一致。参
会董事在《一致行动协议》的理解上提出不同意见,并进行了讨论。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致行动协议》是协议当事人
之间的约定,本次董事会上,当事人对协议理解存在分歧,应由有权司法机关作
出裁判。公司根据各董事的表决意见记录了董事投票结果,并根据投票结果产生
决议。

       四、本次董事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
项。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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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颜明康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苏忠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