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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毕得医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2023-09-28  

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1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272,074 股,限售

期为自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毕

得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

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5,351,223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5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229,100 股,并于 2022 年
                             1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348,7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1,567,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

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

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272,0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

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 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数量 15,351,2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9%,对应限

售股股东数量为 12 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 17,623,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9%。现该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即将届

满,将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
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

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916,3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9,971,243.68 元(含税),转增 25,966,55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90,882,948 股。


                             2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

公司总股本由 64,916,392 股变更为 90,882,948 股。具体内容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7)。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

下:

      (一)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战略配售股东的限售承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

东的有关承诺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丽水欣曦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丽水兰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3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

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

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

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

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4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

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5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鼎华永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

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

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

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

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6
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

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公司股东上海长风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长风汇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

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

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

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
                           8
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4、公司股东唐毓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

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

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

本人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

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

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

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
                            9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

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东方翌睿(上海)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江架桥合利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立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肥同高东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红土浙
                           10
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

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

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
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11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

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变更情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杨阳先生、雷浩先生。

    2022 年 11 月,公司收到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更换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的函》,鉴于杨阳先生因个人工作安排不再任职于海通证

券投资银行部,无法继续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其后续工

作由海通证券指定李华东先生接替,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

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雷浩

先生和李华东先生。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9)。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毕得医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

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7,623,297 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272,074 股,限售

期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

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 除 战 略 配 售 股 份 外 , 本 次 上 市 流 通 的 限 售 股 数 量 为

15,351,223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数量(股)
     丽水欣曦企业
1    管理合伙企业                       5.52%
                     5,019,806                     3,520,593   1,499,213
     (有限合伙)
     丽水兰旦企业
2    管理合伙企业    4,305,076          4.74%      2,408,819   1,896,257
     (有限合伙)


                                   13
     宁波鼎华永创
3    股权投资合伙
                      2,275,088        2.50%   2,275,088      0
     企业(有限合
         伙)
     富诚海富资管
4    -杭州银行-
     富诚海富通毕
     得医药员工参     2,272,074        2.50%   2,272,074      0
     与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合肥同高东创
5    股权投资中心     1,496,773        1.65%   1,496,773      0
     (有限合伙)
     上海长风汇信
6    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369,101        1.51%   1,211,620   157,481
     -上海长风汇
     信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东方翌睿(上
7    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东
     方翌睿(上海)   1,211,620        1.33%   1,211,620      0
     健康产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
         伙)
     海宁海睿投资
8    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海睿产      741,175         0.82%    741,175       0
     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晋江架桥合利
9    股权投资合伙
                       694,856         0.76%    694,856       0
     企业(有限合
         伙)

10       唐毓          619,997         0.68%    579,051    40,946
     杭州红土浙兴
11   创业投资有限      598,710         0.66%    598,710       0
         公司
     宁波立为投资
12   合伙企业(有      463,237         0.51%    463,237       0
       限合伙)
                                  14
       深圳市创新投
13     资集团有限公      149,681         0.16%         149,681      0
             司

         合计         21,217,194         23.35%    17,623,297 3,593,897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15,351,223                  12
  2     战略配售限售股               2,272,074                  12
          合计                      17,623,297                  —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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