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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旭生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6-0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安
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旭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
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闽、朱仙掌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 年 5 月 1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朱仙掌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
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旭生物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
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相关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
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是否按照《公
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人员关于信息披露
事项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
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
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
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及履
行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
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
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
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
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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