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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旭生物:安旭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7-06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部门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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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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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由召集人签
  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
  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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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应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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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 监事会主席在
  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
  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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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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