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或 “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对金宏气体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 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 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083,400 股,并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挂 牌 上 市 ,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总 股 本 为 484,333,4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1,856,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302%,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82,477,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969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6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21,541,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5.5021%,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将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 484,333,400 股。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1,319,600 股完成股份登 记,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85,653,000 股。2023 1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1,229,468 股完成股份登记,并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86,882,468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86,882,468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 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45.7416%变更为 45.502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上市流通 的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简要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向华关于股票锁定 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 2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金建萍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董事 以及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配偶韦文彦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配偶,现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3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亲属朱根林、金向华控制的企业金 宏投资、实际控制人金建萍的亲属金小红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现作 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金向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 市”),金向华(以下简称“本人”)直接持有公司 34.02%的股权,其控制的 金宏投资持有公司 2.39%的股权,共控制公司 36.41%的股权,就本人所持有的 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① 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 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 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人减 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本人仍能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②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 减持股份的价格 4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④ 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 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老股的 25%。 ⑤ 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 所有。 C、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6、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金建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 市”),金建萍(以下简称“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606.00 万股,占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 9.93%的股权,就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① 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 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 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人减 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金向华、金建萍仍能保持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地位。 ②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④ 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 6 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老股的 25%。 ⑤ 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 所有。 C、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朱根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 市”),朱根林(以下简称“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4,972.80 万股,占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 13.69%,就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7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个人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 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 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21,541,7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比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数量(股) 例 1 金向华 123,571,200 25.3801% 123,571,200 0 2 朱根林 49,728,000 10.2136% 49,728,000 0 3 金建萍 36,060,000 7.4063% 36,060,000 0 4 金宏投资 8,694,900 1.7858% 8,694,900 0 8 持有限售股占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比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数量(股) 例 5 韦文彦 2,427,500 0.4986% 2,427,500 0 6 金小红 1,060,100 0.2177% 1,060,100 0 合计 221,541,700 45.5021% 221,541,70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21,541,700 36 合计 221,541,700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 诺; (二)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高玉林 崔 柯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