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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宏气体:金宏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8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金宏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二、对《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实际情况,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无异议。


    三、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置换时间距离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无异议。


    四、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
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对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
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无异议。


    五、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
株洲华龙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
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