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或“发行人”)的持续督 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金宏气体使用募集资 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 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319 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160,000 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6,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40,377.36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4,159,622.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94 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 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 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元 1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 1 600,000,000.00 470,000,000.00 470,000,000.00 项目 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 2 级液氮、电子级液氧、 210,000,000.00 146,000,000.00 146,000,000.00 电子级液氩项目 3 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 120,000,000.00 105,000,000.00 105,000,000.00 4 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 80,936,600.00 65,000,000.00 65,000,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230,000,000.00 230,000,000.00 218,159,622.64 合计 1,240,936,600.00 1,016,000,000.00 1,004,159,622.64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 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电子级液氩项目”的实 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金宏润气体有限公司,公司拟 使用不超过146,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提供有息借款 以实施“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电子级液氩项目”,在上 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苏相金宏润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 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同时按照实际借款到账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 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 可提前偿还。 鉴于“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二氧化 碳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5,000,000.00元募集资金实施“碳捕集综合利 用项目”。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对淮南金宏进行实缴出 资;同时,拟使用不超过102,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提 供无息借款以实施“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 向淮南金宏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到 2 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鉴于“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孙公司株洲市华龙特种气 体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5,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向孙公司株洲华龙提 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 期向株洲华龙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同时 按照实际借款到账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四、本次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苏相金宏润 淮南金宏 株洲华龙 法定代表人 师东升 王毅 陆小明 注册资本 5,000 5,000 3,333.33 成立日期 2021年9月2日 2022年4月22日 2012年7月23日 安徽省淮南市潘 苏州市漕湖街道 湖南省株洲市天 集区平圩镇煤化 注册地址 春耀路18号3E产 元区新马工业园 工大道综合服务 业园1幢405室 L-27 中心二楼222室 未开展实际经营 未开展实际经营 工业气体充装、 主营业务 业务 业务 销售 金宏气体通过控 金宏气体持股 金宏气体持股 股权结构 股子公司长沙曼 70% 100% 德持有70%股权 总资产 5,972.97 225.81 7,701.20 最近一个会 净资产 4,997.28 195.69 6,185.13 计年度的主 要财务数据 营业收入 - - 4,261.14 (2022年) 净利润 -2.72 -4.31 483.88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日常 经营的影响 3 公司向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及株洲华龙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实缴出资及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及株洲华 龙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 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及株洲华龙按 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创办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 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审 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46,000,000.00元向控股子公司 苏相金宏润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 电子级液氩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00元向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 实缴出资及102,000,000.00元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使 用募集资金不超过65,000,000.00元向孙公司株洲华龙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制氢 储氢设施建设项目”。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株 洲华龙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 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4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株洲 华龙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 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宏气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高玉林 崔 柯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