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1-30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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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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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
经理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总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总经理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一天前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
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
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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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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