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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华微:晶华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3-05-26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3-024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经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周芸丽女士、赵骏腾先
生、施俊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
附件:简历

    1、施俊强先生,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电子
工程硕士。具有超过 20 年的半导体芯片市场应用、产品定义和管理的工作经验,
曾在国际领先的通信设备商、德州仪器以及易冲半导体等公司任职,先后担任高
级工程师/项目经理、系统应用经理/资深技术专家 SMTS、产品市场总监等职位。
    截至本公告日,施俊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施俊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

    2、赵骏腾先生,1981 年生,浙江大学软件工程学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
硕士,2004 年意法半导体全球管理培训生计划成员,曾在意法半导体、亚德诺半
导体、德州仪器、汇顶科技等公司任职,先后担任销售工程师、销售经理、区域
销售经理、销售总监等职位,在通信、消费、工控、汽车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行业
经验。
    截至本公告日,赵骏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赵骏腾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

    3、周芸丽女士,198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现任公
司运营经理,拥有多年运营、管理和财务工作的实务经验。
    截至本公告日,周芸丽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和员工
战略配售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0.42%的股份,与公司财务总监周芸芝女士具有亲属
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芸丽女士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