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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微:晶华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4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并同意以 25.3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健军、李远鹏、王明琳
                                                         202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