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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麒麟信安:麒麟信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9-27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
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自愿、
 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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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
 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人对于担
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
 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已进入重整、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2
   (三)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
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被担保人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被担保人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
子公司除外;
   (六)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
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被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资不抵债,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公司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
 采取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
 决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还
 应当遵守关联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程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
 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少于 3 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
 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4
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
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
务人员,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门经办,负责对外担保的初审和
日常管理;由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处理,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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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或是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
 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
 追偿程序,同时通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
 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
 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总经理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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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
 引致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违反本制
 度的人员,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
 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担保合同的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含
 本数;“元”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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