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有方科技:有方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8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
会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均为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
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
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1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考评;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
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三) 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检查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
况一致;

    (五)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
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支付。


                                     2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
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
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召开,主要内容是审查上


                                   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及考
核计划;其他需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提议时;

    (二)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
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的前三天。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
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
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


                                     4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