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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一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6-3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1649 号


致: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一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巨一科技实施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148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法律意见书如
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巨一科技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
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巨一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巨一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材料
的组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调整及作废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4 月 22 日,巨一科技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日,巨一科技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2022 年 4 月 22 日,巨一科技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4 月 26 日,巨一科技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独立董事王桂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2 年 5 月 20 日,巨一科技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2022 年 5 月 20 日,巨一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六)2022 年 7 月 8 日,巨一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19.16 元/股调整为
18.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 年 5 月 8 日,巨一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3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1.1 万股限制性
                                                                        法律意见书
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7.1 万股。

    (八)2023 年 6 月 29 日,巨一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
调整及作废等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
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5 月 2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
下:

                  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归属条件。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 求。
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
 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2022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
                                                       诚审字[2023]230Z0161 号):2022 年度公
   年增长不低于 30%              增长不低于 20%        司实现营业收入 348,283.88 万元,较 2021
                                                       年增长 64.07%,;2022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851.74 万元,因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2)
  A、B 同时达成                    100%
                                                       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002.99
  A、B 达成其一                     70%                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2 年公
  A、B 均未达成                      0                 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854.73 元,较 2021 年增长 21.37%。综
                                                       上,本次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10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 107 名激励对象中有 10 名激励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60 名激励对象 2022
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年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额度。 可归属比例为 80%;5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人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人层面可
  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P2)    归属比例为 0%;其余 3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综
     优秀/良好                      100%               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良好”,本期个人
         合格                        80%
                                                       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100%。
         不合格                      0%
                                                               法律意见书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归属比
 例(X2)×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P2)×个
 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相关公告,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公式,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8.86-0.33=18.53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情况

    (一)根据《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4.85 万股。

    (二)根据《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 60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80%;5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0%。作废处理上述人员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6.231 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081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对本次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调整、作废事项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张晓健



                                                曹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