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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瑞医药: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9-21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3-070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 21840440.4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反诉
涉案金额为 1054384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损益影响额约为 18 万元;本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未经审
计,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近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泰兴”)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12 民终 1459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14 日,博瑞泰兴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
状》及传票等相关文件,原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现企业
名称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通博”)因工程合同纠
纷,将博瑞泰兴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1 月 16 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
002)。
    2022 年 8 月,博瑞泰兴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苏 1283 民初 323 号],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工程款
6904960.49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 5309712.4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1595248.02 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6 月 16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 6904960.4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1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
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2023 年 3 月,博瑞泰兴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
[(2023)苏 12 民终 1459 号]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双方均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3)苏 12 民终 1459 号]。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上诉人博瑞泰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判决第一、三项内容,
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
南通通博承担。

    上诉人南通通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2020)苏 128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两审诉讼费
用均由被上诉人博瑞泰兴承担。

    (三)判决情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1、维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 128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2、变更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 128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为:博瑞泰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南通通博工程款人民币
9312987.26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 7597337.8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1715649.41 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6 月 16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 9312987.2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
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南通通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9957 元,由南通通博负担 96000 元(本院退还 63957 元),
博瑞泰兴负担 63957 元(本院退还 96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损益影响额约为 18 万元;本数据
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