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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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C0148 号
致: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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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0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
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八座(A8)305-308 单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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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TAO HAI(陶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4 人,代表股份
251,669,3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32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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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251,669,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 TAO HAI(陶海)为公司第二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TAO HAI(陶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唐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唐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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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关于选举郝跃国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郝跃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关于选举范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范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关于选举杨松楠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杨松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徐克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徐克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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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关于选举黄澄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黄澄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关于选举王一鸣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王一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4.01 《关于选举李泽宏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李泽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关于选举黄伟为公司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240,616,7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5.6083%;
黄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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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
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
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二)项至第(四)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TAO HAI(陶海)先生、
唐娅女士、郝跃国先生、范俊先生、杨松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徐克美女士、黄澄清先生、王一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李泽宏先生、黄伟先生当选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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