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11-0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珠海高
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高凌信息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0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226,595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92,906,379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5,130,66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775,71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20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390,82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50%,股东数量为 1 名。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股东合肥中电科国元直投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或在公司完成本企
业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
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
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390,8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5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本比例 (股) (股)
合肥中电科国元直投壹号股权投
1 1,390,820 1.50% 1,390,820 0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本比例 (股) (股)
总数 1,390,820 1.50% 1,390,82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1,390,820 20
合计 1,390,82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高凌信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
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高凌信息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长城证券对高凌信息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