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原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30 分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36 号南塔 16 层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含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有 表 决 权 股 份 73,617,495.00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2.09576%,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报名信息、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开户 办理确认单等材料,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710,4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07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07,06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88782%。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根据提供的股东大会报名信息、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开户办理 确认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50,295.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989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需要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决议的议案为: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1 审议《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 的议案》 5 审议《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2023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审议《关于<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8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审议《关于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10 行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会议投票 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 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 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 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7,048,0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688%;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312%;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5、审议《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2023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7,048,0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688%;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312%;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9、审议《关于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同意 73,615,2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9970%;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7,048,09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688%; (2)反对 2,200.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312%;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同意 73,272,494.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99.5314%; (2)反对 345,001.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0.4686%;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6,705,294.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95.1066%; (2)反对 345,001.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34%;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