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7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电话:(+86)(571)85151338 传真:(+86)(571)85151513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二〇二三年六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浙经法意字第334号



致: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莫少聪律师、钱征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1-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6),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
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09:30 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
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 提 供的 数 据 , 参加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股东及 股东 代 表共 12 人, 代 表 股份
57,635,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9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55,573,71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562%。




                                       -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62,26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835,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75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0,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3-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0,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5、《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同意 57,63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336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83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22%;反对 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76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700%;反对 73,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3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0,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宝回避表决。同意 43,7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27%;反对 70,33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3,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76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700%;反对 70,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0%。


     11、《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