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电话:(+86)(571)85151338 传真:(+86)(571)85151513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二〇二三年六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浙经法意字第334号 致: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莫少聪律师、钱征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1-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6),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 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09:30 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 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 提 供的 数 据 , 参加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股东及 股东 代 表共 12 人, 代 表 股份 57,635,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9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55,573,71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562%。 -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62,26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835,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75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0,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3-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0,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5、《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同意 57,63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336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83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22%;反对 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76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700%;反对 73,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3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0,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宝回避表决。同意 43,7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27%;反对 70,33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3,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76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700%;反对 70,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0%。 11、《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562,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 73,33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