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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6-27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四)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 就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
其董事长)、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
换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股东单位、控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办配合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情况紧急的,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经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
记录。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
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
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人力资源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