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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委员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组织及日常沟通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比较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公司业务、组织结构和管理控
制制度;
   (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有关知识;比
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至少有 1 名成员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具
备履行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具有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
问题的能力;
   (四) 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过半数以上董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的不
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
积极提供有关资料。财务部门要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
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
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业机构,并在听取专业机构专家
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公司证券办配合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并发出会议通知,应提前 3 天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审计委员
会委员。
   情况紧急的,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经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
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
通讯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
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