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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核定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岗位薪酬结构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三) 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绩效考核;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应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绩效考核指标;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办配合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经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既
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管理部及人力资源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