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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大特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4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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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召集人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
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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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证券部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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