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4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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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召集人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
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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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证券部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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