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4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张家港广大特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
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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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议、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绩效情况;
(五) 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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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召集人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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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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