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柏楚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上
   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满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路 1000 号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鉴于公司董事长唐晔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
   董事推举卢琳先生作为主持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名(其中一名股东使
   用两个证券账户进行投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1,109,17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82.96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证券账务证明资料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其中一名股
   东使用两个证券账户进行投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0,859,37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9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49,80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7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晔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外,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2,3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
   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2,3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
   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1,109,1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463,78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2,3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
   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5.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2,3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
   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9,1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1,463,78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9,1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2,3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
   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456,98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3%;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102,37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
   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1,456,98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3%;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8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