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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路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11-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股份”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云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下发《关于同意青岛云路先
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2
号)核准,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 93,908,328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6,091,67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涉及
的股东 1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共计 4,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5%,限
售期为自取得之日(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3 日)起 36 个月,现
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青岛多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
诺

     发行人法人股东多邦合伙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做出承诺如下:

     1、多邦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多邦合伙持有的股
份。

     2、多邦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多邦合伙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多邦合伙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二)青岛多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发行人法人股东多邦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青岛多邦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
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青岛多邦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
人股票;青岛多邦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
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青岛多邦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青岛多邦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
青岛多邦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
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
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
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
数量为 1 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500,000 股,占总股本 3.75%,限售期
为自取得股份之日(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3 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时间:2023 年 12 月 4 日。

    (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剩余限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股占公司               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流通数量
                                                  总股本比                 量
                                        (股)                 (股)
                                                    例                   (股)
         青岛多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1                                  4,500,000     3.75%    4,500,000        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4,500,000     3.75%    4,500,00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注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股数量(股)          限售期
   1           首发限售股                        4,500,000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合计                               4,50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云路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
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云路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魏鹏                   郁伟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