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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医药: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5-11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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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本所审核机构对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是一家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

药企业,2021 年 12 月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净额 198,656.78 万元,

                             1
 其中 152,242.00 万元投入新药研发项目,截至 2022 年底使用比

 例为 35.84%。本次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 260,810.00 万元,其中

 180,138.00 万元投入新药研发项目,60,672.00 万元投入国际标准

 创新药产业化项目,用于舒沃替尼、戈利昔替尼及 DZD8586 等

 产品的临床研究和产业化以及其他项目的临床前研究。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产品与现有业

 务、前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是否涉及新产品、新

 管线研发,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并结合公司的研发计划、

 前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实施进展、预计研发成果以及持续大额亏

 损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

(2)发行人实施本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的人员、技术等资源储备

 情况,本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实施的可行性;(3)国际标准创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产能测算过程,并结合相关产品管线的市场规

 模和竞争格局情况、预计上市时间、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以及商

 业化策略,说明项目产能规划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

 分别为-58,661.19 万元、-66,987.59 万元、-73,600.31 万元; 2023

 年 1-3 月发行人归母净利润-23,952.37 万元,同比下降 31.80%;

 (2)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776.08 万元、

 1,028.54 万元,均为向 AZAB 及其关联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3)
 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持续增加,分别为 43,949.48 万元、
                               2
58,759.68 万元、66,452.18 万元;(4)根据公开资料,2022 年

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截止目

前,公司研发管线组合中拥有 5 个处于全球临床阶段并用于多个

适应症的创新药物,有 2 款药物处于全球注册临床阶段,其中 1

款药物已处于申报上市阶段。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市场及技术领域的竞争情况

和趋势,技术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关系,说明

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下降的原因及对后续业务发展的主要影

响;(2)结合报告期内主要研发费用明细科目变动、主要研发

项目内容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金额与相关项目的研

发阶段是否匹配;(3)发行人上市后在尚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且持续亏损的情况下 2022 年进行大额股权激励的原因,对后续

经营业绩的主要影响;(4)结合发行人现有研发管线最新里程

碑进展情况、相关管线后续申请上市尚需履行的具体程序,以及

上市获批和商业化的相关进展及风险情况,说明发行人预计未来

收入增长来源及收入实现可能性,新药商业化风险是否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3.关于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260,810.00

万元,拟投入新药研发项目 180,138.00 万元,国际标准创新药
产业化项目 60,672.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万元;2)
                             3
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占比 23.26%,假设公司 III 期临床试

验及以后的研发支出能够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该等支出可被视为

资本性支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占本次发行拟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比例将下降至 26.43%;(3)本次募投

国际标准创新药产业化项目拟建设 1 条片剂生产线和 1 条胶囊生

产线,主要生产舒沃替尼、戈利昔替尼及 DZD8586,项目运营期

预计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 581,081.8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

司新药研发项目的人员、材料投入、所处研发阶段等情况,说明

本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中舒沃替尼、戈利昔替尼、DZD8586 等产

品的研发管线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构成,该募投项目拟使

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在多条研发管线同时实

施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2)结合

相关建设单价、机电安装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设

备购置的主要用途,说明国际标准创新药产业化项目的具体募集

资金测算的公允性;(3)结合发行人的运营模式、研发投入水

平等方面,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是否具有“轻资产、高研发”的特

征,非资本性支出规模超过 30%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在后续

研发支出能够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及非

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构成及划分情况;(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

情况、发行人经营规模、历年研发支出投入水平、资金缺口情况、

本次募投研发项目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实施进度等,说明本次融资
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董事会前已投入的情形;(5)结合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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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替尼、戈利昔替尼及 DZD8586 等产品的市场空间及市场占有率、

同行业类似产品竞争情况、相关产品上市批件取得及商业化进展

风险等,进一步说明在多数产品处于临床阶段的情况下,发行人

预计未来实现销售收入并转亏为盈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同行

业可比公司类似项目情况,说明相关产品单价、销量、毛利率、

销售费用及研发费用等指标测算的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前次募投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主要包括新药研

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使用

89,810.25 万元;(2)公司于 2022 年 2 月召开董事会,对募投

项目之新药研发项目的部分子项目及其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并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39,000,000.00 元对新药项目戈利昔替

尼对外周 T 细胞淋巴瘤进行补充投资;(3)根据保荐工作报告,

为明确区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次募集资金投项目的资

金使用情况,公司自 2023 年 3 月 24 日起停止使用前次募集资金

投入一线治疗 EGFR Exon20ins 突变型晚期 NSCLC 的临床 III 期。

前次募集资金针对舒沃替尼治疗 NSCLC 管线的剩余资金将全部
用于既往接受含铂化疗的 EGFR Exon20ins 突变型晚期 NSCLC 的
                             5
II 期单臂临床研究,本次募集资金针对舒沃替尼治疗 NSCLC 管

线的资金将全部用于一线治疗 EGFR Exon20ins 突变型晚期 NSCLC

的临床 III 期研究。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的主要研发方向、

适应症及研发进展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后续实施计划和安排;(2)

发行人对部分子项目及其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及调整

原因,停止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投入一线治疗 EGFR Exon20ins 突

变型晚期 NSCLC 的临床 III 期,并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主

要考虑,并说明开展相关研究对于发行人的必要性,前次募投项

目对于研究方向的相关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关于其他

    5.1 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分别实现营

业收入 2,776.08 万元、1,028.54 万元,均为向 AZAB 及其关联

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AZAB 持有公司 26.75%的股份;(2)2020

年发行人向 AZAB 购买 DZD0095 知识产权及 DZD2954 的全部知识

产权,AZAB 向迪哲有限购买 DZD3969 知识产权。

    请发行人说明: 2020 年及 2021 年发行人向 AZAB 及其关联

方收取技术服务费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方式的公允

性,发行人与 AZAB 进行非货币资产业务往来的原因及无形资产
交易的定价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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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2 关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最近一期末公司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

投资,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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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5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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