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医药:迪哲医药: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5-12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3-30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披
露了《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27),公司因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担任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
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494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
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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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468 号 ) , 公 司 已 向 社 会 公 众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40,000,10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52.5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103,205,25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637,476.4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
民币 1,986,567,781.57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出具《验资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119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华泰联合证
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中信银行无锡长江路支行 8110501012501851571 72,359,902.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 408420100100209250 4,659.25
华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12550000001831474 254,511.29
(注:上述余额不含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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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与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向 – 新药研发项目/补流
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丁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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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
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
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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