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医药:迪哲医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2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7
第五章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1
第六章 年报工作制度................................................................................................................. 13
第七章 附 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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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订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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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
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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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重大业务往来”,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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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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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
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报
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
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
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于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 日内由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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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八)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
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九)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相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十)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情形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公司制度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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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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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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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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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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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二)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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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报告年度内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并应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
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
事人签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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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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