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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景科技:腾景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3-12-05  

证券代码:688195                证券简称:腾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等十五个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腾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形成《腾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2023 年 12 月修订)》,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
案等相关手续,最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决权;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或者质询;
                                             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或者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质疑或罢免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股东行使本条第(八)项的权利时,被质疑的独
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本条规定的担保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
事项的,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供对外担保。
施。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百条所列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有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的表决情况。
    ……                                        ……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管理人员:
能力;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员的情形;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日起未逾 3 年;                             限尚未届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起未逾 3 年;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新增                                         第一百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
                                             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撤换。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下列情形外,董事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和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会时生效: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新增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
                                             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
                                             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一百〇九条 ……                            第一百一十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
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一)在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露。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独立董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一)在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
情形的人员;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五)为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他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
                                           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市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专业人员,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会批准。
    ……                                         ……
    (三)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三)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含资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产(含资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公司
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的债务除外)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     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审议批
经理审议批准:……                           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
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公   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公司受赠现
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时,
外)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   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公司受赠现
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公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时,
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外)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     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
准:……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上述事项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规定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术平均值。
上回避表决。
    上述事项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规定
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                                         ……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     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     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
     ……                                         ……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     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
 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     金分红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司的用途。
 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
 网站、《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海证券报》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息。
     第二百条 释义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
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
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7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4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此次拟修订的公司治理制度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具体内容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