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测控:华峰测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26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
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
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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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任职)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
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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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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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
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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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
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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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
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具体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8、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9、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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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1、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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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会议的审议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上述第(一)至(三)
项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相
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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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讯方式出
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行使本制度规定的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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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
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
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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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取
消或收回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津贴: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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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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