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16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
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方案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
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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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为该次股票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应当专用于存
放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
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
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
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
提交备案。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设置多个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
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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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
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
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
用途。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
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
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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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用途安排的正常进行;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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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
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
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
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
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用途安排的正常
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七条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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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披露以下内
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
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的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政策进行的措施;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
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
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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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要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
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计划、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四) 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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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
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
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
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
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报告结果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
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在收到核查报告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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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保荐机构有权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
适用本制度。如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条款内容存在不一致,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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