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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概伦电子: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9-28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2

第五章   董事长 ..........................................................................................................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5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7

第八章   附     则 ..........................................................................................................8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1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及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2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批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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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条第(二)
           款。公司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
           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决策标
           准。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
           平均值。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董事会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达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或者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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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
           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及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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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和受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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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
           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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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后实施。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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