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伦电子: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09-28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2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3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 5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6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 ........................................................................................................... 9
第八章 附 则 ....................................................................................................................... 11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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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上述(一)至(三)项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与上述(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
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以及过去 12 个月内,曾具有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公司的
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
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
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
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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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
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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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参考该价格或
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
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
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
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
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
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
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
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
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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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
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
出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确有
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规定。
已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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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司
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
虑的因素。
监事会应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
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属于由公司总裁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
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裁,由公司总裁对该等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实
施。
第二十五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
列程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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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定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
关联交易协议;
(二) 经总裁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收到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
开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 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
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
联程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本条第(一)向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
(五) 为本条第(一)向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组织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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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
2/3 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政策和依据、交易总
量区间或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
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的比较、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易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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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
有)、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
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协
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
度及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
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
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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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
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批文(如适用);
(五)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八)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及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交易概述;
(二) 关联人介绍;
(三) 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 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 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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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
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不足”、
“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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