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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1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规定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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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说明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功
率器件封装测试能力,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工艺水平,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
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的《气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损益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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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授权
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协议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独立董事:左志刚    任振川    常军锋

                                                       202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