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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24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气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23 日为授予日,以 13.7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5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90.35 万股。




                                         独立董事: 左志刚 任振川 常军锋

                                                       2023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