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昂基因:睿昂基因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2023-06-10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3-049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5,557.7060
万股变更为 5,585.5896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5,557.7060 万元变更为 5,585.5896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股本总数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
体情况如下:
条款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57.706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85.5896 万
第七条
元。 元。
第 十 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57.7060 万股,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85.5896 万股,均
条 普通股。 为普通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第 二 十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五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第 二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八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条款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第 三 十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一条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第 四 十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条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总资产 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第 六 十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条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董事、监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关联关系;
条款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案提出。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第 七 十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九条 持表决权的 1/2 通过。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第 八 十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五条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第 一 百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一十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第 一 百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三 十 一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第 一 百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
四 十 八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条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条款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向董事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向董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 披露;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 一 百
时披露;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四 十 九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不履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
....... .......
....... .......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
第 一 百 可举行。 举行。
五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票。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 一 百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
五 十 五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条款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 二 百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〇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于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起施行。
易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
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以上海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上述制度的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控股子公司管理制
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