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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昂基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31416

致: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及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
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817
弄 14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为 17,104,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2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104,6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28%。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 《关于补选姜广策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4,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