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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翱捷科技: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3-10-28  

 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39.7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
        额 41,830.0889 万股的 0.10%。本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为一次性授予。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
 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1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翱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
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增值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
票标的。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39.7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1,830.0889 万股的 0.10%。本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
权为一次性授予。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数 1,110 人的 0.45%,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翱捷科技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香港籍员工戴保家
先生。戴保家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
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戴保家先生进行股权激励,
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
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实际控制人、中国香港
籍员工戴保家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增值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草案公布日股
                                     (万份)      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中国
 戴保家        董事长                  11.40        28.68%         0.03%
                             香港
  周璇      董事、总经理     中国      11.40        28.68%         0.03%

 赵锡凯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8.25      20.75%         0.02%
          董事、副总经理、
  韩旻                       中国         5.20      13.08%         0.01%
            董事会秘书
 杨新华        财务总监      中国         3.50      8.81%          0.01%

               合计                    39.75       100.00%         0.1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
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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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
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
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4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
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六、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36.50 元。

    (二)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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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36.5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59.40 元/股,
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1.4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60.20 元/
股,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63%。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66.45 元/
股,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4.93%。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72.69 元/
股,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1%。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
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公司作为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人才,本次拟通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增长。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
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
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
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
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激励
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
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行权价格实现对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激
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在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在设置了具有
较高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行权价格,可以进


                                   6
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激励计划将为公司
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36.50 元/股。

    七、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
                                   8
  行权,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行权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行权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目标(Am)
                     以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35%
                     以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60%
                     以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90%
      考核指标                   实际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系数(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
                              Am*9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