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晶科能源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2023-08-15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6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情况,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海宁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2023年二季度
延期调整为2024年二季度。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
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公司由保荐人(联
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0元,共计募集资金
1,00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0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
集资金为977,000.00万元,已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于2022年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1
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
外部费用4,714.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2,285.17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截至 2023 2023 年
序 募集资金 年 6 月 30 6 月 30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投资金额 日实际已 日实际
投入金额 已投入
比例
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1 562,257.98 400,000.00 333,379.48 83.34%
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
2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4,978.81 50,000.00 28,677.65 57.36%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 150,000.00 149,999.56 100.00%
新型太阳能高效电池片项目
4 345,210.74 115,800.00 115,800.00 100.00%
二期工程
年产 20GW 拉棒切方建设项
5 429,240.27 145,721.03 145,721.03 100.00%
目
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11,680.00 111,680.00 111,680.00 100.00%
合计 1,673,367.80 973,201.03 885,257.72 90.96%
为了符合当地政府对区域产业的土地长远规划,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
营与研发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对部
分募投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高
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
宁市尖山新区;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
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实施主体由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晶
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人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在上
2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
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
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
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变更前预计达到可使 变更后预计达到可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3年二季度 2024年二季度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已取得了实质
性的进展。因行业技术更新换代不断加快,“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到
中远期研究课题,利用公司目前在光伏领域累积的技术优势,对太阳能光伏电
池技术提升、钝化结构设计以及基底、电极等新材料进行前瞻性研发突破并调
试用于量产产线;研发实施涉及产业链核心设备厂商的协同配合,需要在一定
的时间跨度上验证效果并持续优化升级;由于部分上述设备需在验证升级完成
后支付设备款,因此影响募集资金的支付进度。
此外,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时由于
政府土地规划调整,公司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进行变
更,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由于环
评、能评等法定合规手续办理的流程时间要求,项目的推进进展一定程度上受
到制约,募投项目规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存在一定差异,整体项目进度有所延迟。
在公司的大力协调推动下,相关合规手续已及时办理完毕,募投项目建设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
公司综合考虑上述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
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为更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发挥募集资金投资
3
项目对公司研发创新的引领作用,进一步配合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研发效率,
拟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时间延长至 2024 年二季度。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
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
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对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募投项目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由原计划 2023
年二季度延期调整为 2024 年二季度。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
使用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
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
4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