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威腾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 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96,085,46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93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738,2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962%。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 47,2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41,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蒋文功、江苏威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本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24,347,467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蒋文功、江苏威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本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24,347,467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蒋文功、江苏威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本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24,347,467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6,085,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1,60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