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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11-04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仔细审议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
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就《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方面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浦益龙先生、张伟民先生、王栋
先生、浦燕女士、陈义先生、浦迅瑜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其他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就《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方
面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宫声凯先生、刘林先生、陈建忠先生
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该等独立
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干勇 ___________     刘林 ___________        陈建忠 ___________




                                                      202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