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2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天)通知全部独立董
事,经全部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1 页 共 4 页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第 2 页 共 4 页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
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而文件、现场核查的内
            容等;
    (四)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大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第 3 页 共 4 页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修改亦同。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