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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
             (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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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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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论坛, 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 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根据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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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
             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座谈活动,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
             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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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
             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
             制。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
             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
              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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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
              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
             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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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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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信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
             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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