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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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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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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如有)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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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前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行为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当财

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的金额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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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

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

案。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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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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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东大会的, 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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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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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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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军工机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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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
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
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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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三以上股东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股

东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监事会候选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有关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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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

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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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

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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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若股东大会的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且应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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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制定、修改及实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
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
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修改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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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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