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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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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规范运作》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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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七)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
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等;
     (八)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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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
     (十一)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
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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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二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网站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
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由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均含本数;
“低于”、“少于”、“不足”“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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