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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隆达超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指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包括在履行应当履行的程序后调整、变更的投资项目。
募投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调整、变更后的募投项
目的金额计算,但调整、变更该募投项目的股东大会决议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闲置募集资金”,是指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
之前,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当前暂时闲置但未来应当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节余募集资金”,是指公司的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后,
计划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剩余部分。
     本制度所称的“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有关规定”,是指在适用时点上有效实施的公司章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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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部法人治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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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称使
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
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
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
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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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户(如适用),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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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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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
变化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
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仍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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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公司审计部门进
行日常监督。公司总经理在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报告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前述专项报告同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纠正。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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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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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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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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