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晶合集成:晶合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5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
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晶
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
以 10.07 元/股的价格向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安广实、BEICHAO ZHANG(张北超)、陈绍亨
                                                        202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