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
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监高薪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
权限相对应;
(三)长远发展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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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为税前 12
万元/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享有
岗位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为税前 6 万元/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
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除按照本制
度进行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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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具体绩效薪酬依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
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内其他职务的,按照孰高原
则确定工资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月发放,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
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从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董
事长)及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在公司领取的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
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监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
决定减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或
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有
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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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做出上述有关决议时,当事的董事、监事本人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 薪酬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
一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
应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
进行考核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本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需报公
司董事会同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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